12月1日是《開羅宣言》發表70周年紀念日。1943年12月1日,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戰爭走向勝利之際,中、美、英三國共同發表《開羅宣言》,確定了日本的侵略罪行以及戰後對日本的處理。中國社科院日本問題研究所副所長高洪表示,《開羅宣言》為我國釣魚島維權提供了充分法理依據,其國際法效力不容置疑。
  《開羅宣言》明確規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高洪說,對於中國而言,這份重要文件從國際法上確認了臺灣及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島嶼是中國神聖領土,是我國維護釣魚島主權的國際法依據。
  然而,長期以來,日本右翼勢力總是煞費苦心地質疑《開羅宣言》存在的法理效力與存在的真實性,試圖用片面媾和的《舊金山和約》抵消或取代《開羅宣言》。
  “日本右翼勢力之所以如此仇視《開羅宣言》,恰恰是因為《開羅宣言》中的實質性內容為《波茨坦公告》完整繼承,併在盟軍戰後對日本實施占領初期得到體現。”高洪說。
  他說,這種對日戰後處理上的法律連貫性與一致性同日本作為對華島嶼爭端法理依據的《舊金山和約》完全不同。《舊金山和約》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排斥在外,當時就遭到中國政府的抗議與反對。
  “日本用片面性、斷續性與非法性的和約對抗《開羅宣言》,很難在國際法理上站住腳。”高洪說。
  他說,在國際法中,宣言、公告、公報、議定書等,甚至新聞公報都可以視為國際條約。按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規定:“所謂‘條約’,指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也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
  1945年9月2日,日本簽署無條件投降書,承諾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的各項規定。《波茨坦公告》第八條明確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
  高洪說,《開羅宣言》作為《波茨坦公告》的法律來源,兩者具有不容否認的“傳承與繼受”性質。“《開羅宣言》作為日本簽署投降書的法源,是不容否認的事實,而《日本國憲法》第98條第二款也明確規定,‘日本國締結的條約及已確立的國際法規,必須誠實遵守之’。”高洪說。
  這位日本問題專家強調,對於今天的國際社會而言,《開羅宣言》仍具有維護亞太和平的現實意義。據新華社電
  (原標題:《開羅宣言》國際法效力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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